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