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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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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的设置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定情况下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保护自身利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不安抗辩权可通过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来行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否则,不安抗辩权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权利的设定使得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能够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从而保护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同时履行,并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若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如未按约定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外,当事人还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包括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和,否则不安抗辩权人将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这些抗辩权的设立,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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