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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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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原件,文件要红头、编号、主送社会组织,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监事会出具文件,全体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

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二、辽宁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辽宁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决定:

(1)审查通过的,制发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四、辽宁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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