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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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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华人民共和国、副;

2、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军事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4、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6、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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